8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52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申报标准》)。这是8月1日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
《申报标准》明确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标准: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第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只要达到其中一项标准,就必须向中国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明确申报标准
据了解,《申报标准》是《反垄断法》实施首日(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这一标准,经营者集中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指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实现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标准》如此表述。
而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只有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才需要申报。2006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采取的是“市场占有率”的评判标准,即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20%,并且并购完成后境外当事人与其有管理企业在华市场占有率达25%。
《申报标准》摒弃了“市场占有率”,而采纳了营业额的标准。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是,对于执法机构来说,判断一个企业的营业额要比判断它的市场占有率来得更加容易。而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的说法,这也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采纳的口径。
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3月27日公布了《申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不过最初的名称还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其中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免予申报的情形、申报主体、申报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等。
而最新出炉的《申报标准》显然仅仅是最初版本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仅剩五个条文。
金额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征求意见稿规定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这不是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第一次变化。有参与立法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在反垄断法立法的最初阶段,专家们经过严格计算,确定的标准是全球销售额达到“120亿”,国内销售额是“20亿”。
申报标准一变再变,反映出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激烈角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垄断法审查修订专家组成员时建中解释说,如果申报标准制定得越高,必须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例就会越少。因此,对于规模大、资金雄厚的企业,肯定希望申报标准越高越好,这也意味着他们具有更广泛的自由。然而,立法者也担心,如果标准制定过高,就会对一些有垄断嫌疑的并购行为失去约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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