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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护技术秘密 竞业限期最长不超2年
2008年8月5日  来源:现代金报   编辑:贺兰   进入论坛
 

 

  针对一些企业员工带着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跳槽,使企业蒙受巨额损失的问题日益增多,浙江省决定立法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凡是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与技术秘密权利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技术秘密的,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界定的技术秘密范畴涉及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一直以来都是行业内的敏感话题。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

  而且,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浙江省政府指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新闻来源:现代金报    本网整理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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