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登录 | 注册 | 企业邮局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TITI时尚女装诚邀代理加盟 中国江苏(常熟)第九届服博会 十佳女装朵兰帝诚邀加盟 卡索将梦想变得触手可及 摩登小姐童装品牌诚邀加盟 小虎·帕蒂 舒适品质童装
RI&G埃古 众说纷纭第三代休闲 东方奥力运动品牌诚邀加盟 堡狮龙 国际品牌诚邀加盟 中国服装软件领军品牌-百胜 BOSS ANJERASU 精品男装 5143吹响服装招商加盟集结号
您当前的位置:中华服装网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发布实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
2008年8月5日  来源:新华网   编辑:孔慧兰   进入论坛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来源:新华网    本网整理编辑:孔慧兰
打印】  【 】   【关闭】  【字体:
相关新闻
· 西部鞋类上市前需先过崇州关
· 两部委出台纺织服装扶持政策 无须预先缴交保证金
· 纺织业出口退税率上调意在加速产业升级
· 网店新规或为服企之福
· 《色织棉布》标准简介
对本文发表评论
   
中华服装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②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③ 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络,请在30日内联系我们,电话:40088 70095, 或者联系电子邮件:expo@51fashion.com,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④ 本网声明: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本网原创新闻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热点关注